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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6-11-04 08:00:11 无忧保

  201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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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伤残鉴定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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