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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方法

2016-11-04 08:00:11 无忧保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部令21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4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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