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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2016-11-04 08:00:11 无忧保

  [提要]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工资护理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工资护理费

  死亡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70%30个月社会保险

  六级伤残60%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商人员因公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生活护理费(按月)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0个月6个月30%-5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350元/次

  一级伤残 24个月90%

  二级伤残 22个月85%

  三级伤残 20个月80%

  四级伤残 18个月75%

  五级伤残 16个月

  六级伤残 14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无等级

  说明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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