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07年在出差时入住雇主预订的汽车旅馆房间,与一名男子行房事时拽下墙壁上一盏灯具,致使她鼻子、嘴巴和一颗牙齿受伤。
这桩诉讼历时数年,纠结之处在于,原告所受身体和精神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她认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应当向她作出赔偿。联邦政府工伤赔偿机构2009年接受她的工伤赔偿要求,但稍后驳回。
这名公务员因而向行政上诉法院提起诉讼,遭驳回,理由同样是她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联邦法院2011年推翻行政上诉法院裁决,要求这名公务员所属部门作出赔偿。
不过,联邦法院全员合议庭不久推翻这一裁决,促使原告向最高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