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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厦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2016-11-07 08:00:11 无忧保

  厦门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3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482元、455元、428元、401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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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待遇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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