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中了解到,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护理依赖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1996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12年已按《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2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0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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