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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016-11-09 08:00:11 无忧保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并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每3年调整一次,我市上次调整时间是2007年,今年为调整年。

  调整范围包括这些人

  2009年年底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不包括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看清这些调整标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19元,上调376元;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45元,上调355元;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72元,上调337元;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99元,上调313元。2.按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参照2007年至2009年市(州)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由用人单位调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1.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抚恤金不低于586元。2.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3.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护理费调整标准: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221元,上调348元。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护理费为977元,上调279元。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护理费为733元,上调209元。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1996年9月30日前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110元,二级伤残100元,三级伤残90元,四级伤残80元,五级伤残70元,六级伤残60元,七级伤残50元,八级伤残40元,九级伤残30元,十级伤残20元。

  新标准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据了解,调整后的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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