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保赔偿"更要"保命"
"死了才算工伤,甚至以48小时为限,这样的规定该改改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呼吁,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在"保命"和"保赔偿"之间做出选择,每个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保命"。然而,现实中出现了怪事--有人为了"保赔偿",居然放弃"保命"。
天大地大生命为大,把"保赔偿"放在"保命"之前,是否对生命太冷漠呢?其实不是,而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那条硬杠杠作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正是这条规定,具体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将与工作关系不确定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原本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之间的待遇差距高达20余倍。这样一来,因为有"48小时的抢救时间"这条硬杠杠,使得部分突发疾病职工的家属,不得不在"保命"和"保赔偿"间痛苦抉择。同时,一些不良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也在"48小时的抢救时间"上做文章和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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