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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再获单位工伤补偿

2016-11-10 08:00:15 无忧保

  去年,史师傅被北京一家筑路公司招聘为施工现场监理。同年5月份,史师傅在通州区潞城工地现场工作时,一辆失控的小汽车冲进路边的施工现场。史师傅被撞倒,后被送医院,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通州区交警队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筑路公司相关领导都到医院看望,并积极支持史师傅向肇事司机索赔。史师傅出院后到通州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由肇事司机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史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6万余元。

  史师傅对结果很满意,筑路公司领导也松了一口气,不料2011年1月该公司接到公司注册地密云县劳动局一份工伤认定通知书,原来是史师傅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该公司认为,史师傅是因第三方交通肇事受到的伤害,不应算是工伤,且工伤申请应该由用人单位提出,而不是由史师傅提出。但劳动局受理了史师傅的申请,且认定史师傅是工伤。之后,史师傅又向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史师傅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因筑路公司没给史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史师傅提出由公司赔付,遭到拒绝。

  筑路该公司认为,史师傅已得到侵权方赔偿,不应要“双份补偿”。于是,史师傅向密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筑路公司依据相关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万元;因出院后,史师傅已与筑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他又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最近,密云县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史师傅的请求。

  律师释法

  在施工现场被撞伤属工伤

  筑路公司认为史师傅受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对此,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邓警护律师认为:史师傅所受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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