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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惧怕申请工伤认定而遭公司驱逐

2016-11-10 08:00:15 无忧保

  申请工伤认定后遭公司“驱逐”,怕丢饭碗而忍气吞声

  据《新闻晚报》报道,不少公司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并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为求“自保”不和公司“撕破脸”,多数情况也不会在第一时间提出该申请,最终导致维权困难。谭先生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第11个月才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被确认,然而公司却拒绝让谭先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律师表示,此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一年后确认工伤却未获赔偿

  谭先生2009年时就职于本市一家乳品公司,担任驾驶员和搬运工的工作。2009年8月14日,谭先生在送货时与收货方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谭先生手指骨折。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乳品公司未在第一时间提出该申请。受伤后,谭先生除就诊外仍上班工作,公司也按正常出勤率向谭先生发放工资。

  谭先生渐渐发现伤势留下了后遗症,骨折过的手指再也无法完全伸直。同时他得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权衡再三后,谭先生在受伤后的第11个月,亦即2010年7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同年12月又申请了伤残鉴定。最终谭先生被确定为工伤以及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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