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以来,不少受了工伤进行索赔的职工从中受益。截至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共有1213户,参保人数达42.9264万人。
4月27日,我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全面启动。针对仍有部分市民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太了解的现状,记者就新条例显现的亮点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人社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记者: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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