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出炉
我省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费;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都在工伤基金报销范围之内;如单位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可申请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追缴……这些就是《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核心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草案”,广征民意。
职工工伤可申请先行垫付
“草案”共分为总则、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共四十七条。与以往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适用范围,确定了基准费率并调整行业浮动费率档次。在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强化了工伤待遇先行垫付追偿机制的建立等内容。
“草案”规定,我省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包括本单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无需缴费。在工伤保险缴费上,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后期,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十二类项目的支出,分别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预防费、上缴的省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其中,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工伤预防费和工伤保险储备金。前者是一项旨在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其提取比例为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5%;后者的提取比例是当年工伤保险基金中的10%,其主要作用是用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导致发生非常规支付情况。
而对于广大职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后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偿相关费用。
出差期间受伤也算工伤
在备受关注的工伤认定上,“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的,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或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伤害,或是出差期间因生活必需受到伤害的,都算是工伤。不过,如果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吸毒嫌疑的,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有效检测证明。如果拒绝检测或不能提供证明的,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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