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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下月启动

2016-11-13 08:00:09 无忧保
  6月27日,省人社厅表示,为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启动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将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自今年7月1日起,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我省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暂未纳入参保范围,其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般的省属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农林牧渔、水利、交通运输、地质勘查、体育等行业事业单位按1.5%的缴费费率执行,费率浮动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其工伤职工各项待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按照要求,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后,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缴费及经办管理等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省人社厅提醒,各相关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缴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2012年7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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