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在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都要成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普遍实行“三方协商”的机制,工会是极其重要的一方;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工会组织要维护的职工的最基本的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权益保障制度,特别是在职工与单位拥有不同的谈判能力的情形下,工会组织的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会组织的权利有:
(1)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在劳动保障部门等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时,提出意见;
(3)申请工伤认定;
(4)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参与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7)制止冒险作业;
(8)纠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