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遂川县医保局认真执行按赣人社发[2015]31号文件精神,按标准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此次的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调整标准为: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80元﹑265元﹑250元﹑235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配偶﹑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95元,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311元/月。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此次调整涉及一至四级伤残人员28人,六级伤残人员1人,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65人。所增加的待遇已在10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遂川县医疗保险局 罗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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