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42号)。按照此《办法》,今后已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
【参保范围】
据了解,此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对象。但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参保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各参保对象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而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从缴费的次日起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补偿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为基础,即一类行业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二类行业按每人每月3.5元缴纳,三类行业按每人每月4.5元缴纳。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如果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0.5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5万元。
【工亡和工伤须具备的条件】
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亡或者视同工亡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为工亡。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医疗费用标准】
工伤事故医疗费补偿责任。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但超出江西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标准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承办单位全额给付,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最高限额8万元,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住院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护理费由补充工伤保险全额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额1000元。保险期满工伤保险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单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第60天。如用人单位及时续保,承办单位将继续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由承办单位全额支付,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每人10万元。
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