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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2016-11-16 08:00:10 无忧保
【导读】:2012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2年7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2011年度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18%进行调整。 2012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2年7月

【导读】:2012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2年7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2011年度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18%进行调整。

2012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2年7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2011年度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18%进行调整。  

2012年7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所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标签:   市工伤保险保险待遇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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