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之后,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情况,提高或降低收缴的比例。实行浮动费率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月起实施。我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信息给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