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州研究出台了《关于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全州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0994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悉,自今年9月1日起,全州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均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可以领取工亡职工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退出岗位停发工资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县市参保,所需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所属州、县市财政承担。工伤保险月缴费数额为缴费单位月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每年以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费工资标准,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调剂,县市单独建账核算。目前,全州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0994人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县市18549人,州级24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