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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2016-11-19 08:00:09 无忧保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数额计发,即: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按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计发。

  厦门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厦门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提高到2074元、1959元、1844元和172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厦门市今年适时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级伤残津贴为2074元

  根据调整方案,伤残津贴具体调整如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485元的90%、85%、80%、75%,即分别为436元、412元、388元、363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数额计发,即: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按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按上述调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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