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前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能否不再为其缴纳社保? 2017-06-14
不可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参保者的身份存在本质的差异,前者主要适用于非职工的城乡居民,且参保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后者主要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保你社保不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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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险,参保者的身份存在本质的差异,前者主要适用于非职工的城乡居民,且参保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后者主要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一般情况下,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常会碰到“N+1”的说法,其中N一般是指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高管同时具有《公司法》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劳动法》下的劳动者身份,企业应当与高管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就企业高管的劳动合同形式不应拘泥于常规,董事会聘用函等都可以视为同时具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加班则指
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慎之又慎。根据规定,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
有。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不必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