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法生育二胎员工是否享有晚育假? 2017-06-13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所以,女职工必须同时满足“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二十四周岁”这些条件,方能获得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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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所以,女职工必须同时满足“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二十四周岁”这些条件,方能获得晚育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根据上海市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或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除法律作出例外性规定的几类情形以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两证”,即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如果没有依法取得就业证件而在中国就业的,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如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因
根据沪人社福发(2014)3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也有部分省份对此有相关的地方法规。根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前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