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对该条法律,可能会有种误解: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既然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同时又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
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协议解除不受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
2违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及案列分析【案例】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双方僵持不下,企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多次调解,企业与刘某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这是一起因履行培训协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
首先,对刘某提出的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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