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我无责 保险公司可拒赔意外险


坐在电动车后座上 却被一部轿车撞了 幸好单位为其投保了意外险 还能弥补一些损失。但没想到的是 保险公司竟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理由是医疗费应当由肇事者承担。上周 天宁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10340元。
市民林女士是我市一装潢公司的员工。作为员工福利 公司为全体员工都投保了一份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住院和门急诊保险金额为10000元 意外住院津贴每天20元 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
2012年9月 同事骑电动车搭乘林女士外出 与一出租车相撞 林女士受伤。其同事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负主要责任 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林女士无责任。林女士为此住院17天 花费医药费3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 2位肇事者均未赔偿医药费。林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称 合同条款有约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林女士既然被认定为无责 其医疗费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不是由林女士支出。医疗费适用的是补偿原则 林女士不能重复主张获取双倍利益 因此不予理赔。
只因无责 保险公司就拒赔 林女士怎么都想不通 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险法第46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 在人身保险中 林女士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后 仍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进行医疗费用索赔。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明显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 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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