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王某于2012年10月入职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公司”)双方在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是清洁工。
签订劳动合同当日,王某向清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声明》,内容如下:“本人因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失业、养老、工伤险)保险,现强烈要求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特此声明”。2015年2月17日至3月21日,王某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48716.66元,经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审核,王某上述期间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的部分的金额为32971.34元(后二审法院查明应该为33063.04元)。并了解到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现王某要求企业承担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的部分的金额为32971.34元,但清洁公司认为王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医疗费用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请问:患病后医疗费用怎么承担呢?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是:《声明》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王某和清洁公司来讲,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依法参加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本案中,王某签署《声明》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包括医疗保险等,此《声明》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王某于2015年2月17日至3月21日期间因自身疾病需要治疗,但是由于没有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进而遭受了医疗费损失。因此,企业没有依法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存在过错的。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而王某并未依法履行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与清洁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主张的未购买社保而造成的损失为16112.64元(33063.04—16950.4)予以采信。据此,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清洁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8056.32元(16112.64÷2)。在此,吴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放弃,否则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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