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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8-02-2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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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玉潇医疗、伤残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700元。

  2011年10月3日邓书传驾驶云A7Z331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驶往镇雄县塘房镇杉树林村,在塘房集镇路段时,由于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该车的右后视镜将站在公路边坎上的王玉潇挂倒,车后轮碾压脚部,造成交通事故。后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因邓书传已向昆明五华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遂以邓书传和昆明五华大地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镇雄县人法院诉求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882.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其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法院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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