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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待遇

2016-11-28 08:00:10 无忧保
【导读】: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待遇 从今年1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682.3元降低为1500元,在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也可享受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后,超过部分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只需要承担20%。但如果住院医疗费用低于1500元的,只能由外来从业人员自己承担。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日常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依旧为每人每月20元。 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 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每人每月20元) 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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