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


河北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
项目名称: 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
项目编号: 06006
项目类别: 日常管理
管辖范围: 省本级统筹企业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其他伤害提供公安、法院相关证明;
6、旧伤复发的转业、复员军人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相关证明、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工伤)保险处提出认定申请。 2、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初审责任人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初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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