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二、办理条件: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90m2(含)以下,为2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精装修住房的总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6、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房屋抵押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购房人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申请时女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为18周岁至65周岁);8、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首次还贷中无连续三期以上逾期记录且贷款余额为零,次月起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实行差额贷款;9、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期限最长为30年;1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1、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提供材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龙卡2、主借人的普通借记卡(借记卡为:所购楼盘的指定银行,原件和复印件1份);3、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4、首付款凭证即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外地户口需提供户口簿及有效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7、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8、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9、省内其他地方的缴存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缴存地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一个月内有效);10、购房人为二代人的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11、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四、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以同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2、等额本金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以同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逐月递减。五、办理程序:1、咨询;向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服务热线电话咨询;2、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3、审批: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审批;4、签订合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借款合同》后,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合同》生效后须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5、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借款合同》生效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公积金中心须收妥《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后,发放贷款;6、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7、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注销抵押登记;8、放贷后需要申请公积金按月还贷的借款人,请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台领取公积金按月还贷告知单及时了解按月还贷的办理流程。六、受理时间:1、全月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2、工作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作息时间执行,中午不休息。七、承诺时限:七个工作日八、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九、监督电话:0573-82099535十、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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