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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公积金办事指南

2016-12-13 08:00:09 无忧保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一、提取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四)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五)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大学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上述第(一)、(五)、(六)、(八)项所列情形属部分提取,只能提取账户内的部分资金,且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小于100元;第(二)、(三)、(四)、(七)项所列情形属销户提取,可提取账户内的所有本息并注销账户。属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可部分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属前款第(五)、(六)、(八)项所列情形的,可部分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二、提取条件、资料及额度(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担保余额。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3.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票据;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的证明、购房合同(协议)、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票据。4.购买棚户区改造住房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及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本人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及不低于房价20%首付款票据。以租代购租住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周转房、单位公寓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5.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资料外,管理部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信息网站等方式查证核实后方可提取。同一套住房,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三年内的以下相应资料,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担保金额。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政府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要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同一套住房,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该住房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的总额。(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辞职、解聘、开除的,提供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文件;因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的,提供法院判决书。(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或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可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日内凭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或用人单位聘用合同、身份证到调入单位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按月划扣还贷:具体划扣及操作按照市中心《关于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扣还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住字[2015]116号办理。2.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剩余贷款余额小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担保金额时,可申请用借款人及配偶的未担保部分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偿还公积金质押贷款本息的,还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已为本笔贷款质押的金额)。办理时只填写《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不再提供贷款时的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3.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当月还款凭据及贷款余额对账单,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近12期的还款本息,也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 。 (七)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当年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度按市区每月不超过600元、其他5县每月不超过420元的标准提取。(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可全额销户提取。(九)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大学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当年家庭生活困难及近两年内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和当年缴纳的学费等相关证明资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院费用的50%或当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重大疾病的范围是指肾衰竭透析治疗(或称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糖尿病伴并发症;重症巴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血友病;脑卒中后遗症;丙型肝炎。(十)同一套住房,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须按照先提后贷的顺序办理,且购建房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相加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申请办理贷款后,只能由借款人及配偶进行还贷提取,其他人不得再申请购房提取。(十一)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部分提取情形的,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申请提取一次。按月划扣还贷不受此限制。(每年指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先提取偿还贷款本息,不得再以购房等其它情形为由进行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十三)工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进行部分提取,但不能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提供担保的,其未担保的部分可进行部分提取,但不能进行销户提取;房产抵押人不受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的影响。(十四)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申请购建房提取时,应到各自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到贷款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提取还贷时,须到各自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且按照借款人先提,配偶后提的顺序申请办理。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在同一缴存管理部的,其各自的单据打印、留存和账务处理、资金转移按中心上存基础调度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五)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须填写《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按月划扣还贷的,可用《按月划扣委托协议》代替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书面证明。他人代理提取的,须提供提取人的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付款票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须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无房证明等专项证明资料须保留原件。(十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并填写《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后,可全额销户提取。(十七)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提取时,应由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提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实无法加盖公章的,由2名以上原单位同事签字证明,并附该单位职工归集余额情况表后可全额销户提取。 三、提取程序提取办理严格按照受理、审批、复核流程进行,实行三岗分离、三责审批制度。(一)受理提取申请人到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或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zyzfgjj.com)下载《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提交管理部审核。初审人对提取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报批。初审人对初审结果负责。(二)审批管理部负责人对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初审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在提取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加注意见并签字确认。(三)复核审批后的提取业务转入复核程序。复核人对提取资料的全部文本和电子信息、审批程序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资料一致、完整、程序合规后,将提取资料原件拍摄成电子档案存储,复印件留存并装入提取档案。同时,按复核后的金额打印提取、销户单或贷款归还单一式四份(提取档案、财务档案、提取人、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并由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按指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业务直接从系统中操作划扣,其它提取情形均以支票或网银的方式支付。四、办理时限管理部对提取申请资料完备、真实的,要当场办结;资料不全或要件有差错的,应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要件资料和内容;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在核实后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理由。五、档案管理提取档案由管理部实行分类管理。(一)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复核人要及时将所有资料和凭证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做好移交签字手续。移交的档案资料中除原件外,复印件统一为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原件初审人私章的a4纸张。(二)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定管理、保存和使用档案。提取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确需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借用、复制或变更档案内容必须经管理部负责人批准,档案管理员要及时收回借出的档案,复制的档案要逐页加盖管理部公章。档案管理员必须做好档案借用、复制记录,并要求经办人签字。(三)提取销毁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六、责任追究(一)提取申请人存在提供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应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其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销户支取除外),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报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违反本规程办理提取业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七、附则(一)本规程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二)本规程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内部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三)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须报请中心研究决定,中心未作批复前,仍按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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