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办事指南-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设定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从本市以外向本市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
申报须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办理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521710
办理流程
一、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上述材料;
二、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失业人员申领当月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正文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办程序
失业人员从本市以外向本市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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