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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2016-12-17 08:00:09 无忧保
  失业保险费比例、征收   以职工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劳社发〔2009〕8号),我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费率暂按以下标准调整:单位缴费费率由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缴费工资的1%调整为0.5%。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1、被保险人失业时,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失业证》;   2、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被保险人持《失业证》、身份证、原工作单位失业证明书及职工个人档案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发手续;   3、按规定时间,凭身份证、《失业证》,由被保险人定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1、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1年以上不满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缴费满4年以上的,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失业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给。   另外,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不同情况,还可享受其它有关待遇。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1、申领条件   (1)被保险人失业时,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到本局大堂4-6号业务窗口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失业金从办妥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③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3)城镇户口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再次失业后前后合并计算。   (4)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5)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2、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此表格由单位或申请人到二楼保险关系科领取,须由失业前所在单位盖公章并经保险关系科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失业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广东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地址:信安路92区劳动力市场,联系电话:2786901);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辨认城镇户口或非城镇户口的,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5)中国银行肇庆市幸福新城支行的存折原件和帐号复印件(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不用开银行存折);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劳动合同书》,原干部和固定工还须提供本人档案。   (8)申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及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非因打架斗殴及非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证明。   3、申领程序   (1)单位先到地税局减员→到二楼保险关系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公章→准备好以下资料→到二楼保险关系科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到大堂4-6号业务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2)符合享受定期失业金条件的,从批准领取失业金的次月起,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办理领取失业金签到手续,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每月15日后凭失业金发放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   (3)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经死者帐户在次月15日后支付,   (4)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办理完毕后凭单到中国银行幸福新城支行取现。   4、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时,若户籍在本省,可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月发放,也可以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将其可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转给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发放;若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原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2)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以虚假材料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②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③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④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⑤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⑥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职业的;   ⑦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⑧移居境外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领取失业金人员因特殊理由(患病、出国探亲)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签到手续的,必须书面向待遇核发科(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待遇核发科(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5)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局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失业保险待遇有疑问,应及时与保险关系科(股)和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若错误是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单位应重新提供准确的资料。经保险关系科(股)和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社保局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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