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指南-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
事项内容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
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受理时间
毎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材料
1.医保ic卡;
2.生育证;
3.医院产前检查的相关资料;
申请表格
(下载)
无
受理机关
衡阳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办事大厅8号窗口
决定机关
衡阳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8867042
办事程序
参保女职工孕20周后持医保卡、生育证及产检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事大厅8号窗口进行生育登记,选择就诊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妇信息后,到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于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报销。
办结时限
即时
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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