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指南-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
					
				
				
					
						
							事项内容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
						
							
					
				
				
					
						
							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受理时间
					
					
						
							毎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材料
					
					
						
							1.医保ic卡;
						
							2.生育证;
						
							3.医院产前检查的相关资料;
						
							
					
				
				
					
						
							申请表格
						
							(下载)
					
					
						
							无
					
				
				
					
						
							受理机关
					
					
						
							衡阳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办事大厅8号窗口
					
				
				
					
						
							决定机关
					
					
						
							衡阳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8867042
					
				
				
					
						
							办事程序
					
					
						
							参保女职工孕20周后持医保卡、生育证及产检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事大厅8号窗口进行生育登记,选择就诊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妇信息后,到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于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报销。
						
							
					
				
				
					
						
							办结时限
					
					
						
							即时
					
				
				
					
						
							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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