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办事指南-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办理机构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申办条件
	  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被羁押、拘役审查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4、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人员,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2、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灵活就业人员填写专用)》(申字4-1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事业类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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