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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热点:单独二孩与生育保险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导读】:2011年7月中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上海市为例,享受生育保险的基本涵盖了户籍或持居住证的育龄妇女,不过其限定在“计划生育”范围内。 2011年7月中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上海市为例,享受生育保险的基本涵盖了户籍或持居住证的育龄妇女,不过其限定在“计划生育”范围内。因“单独二胎”已经合法化,所以也应算作“计划内”生育。不过其人群区分为从业妇女、个体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等几类,产妇因此获得的生育保险金数额有大有小。 按照上海市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照2012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计算,上海一般从业妇女大约可以领到14000元左右的生育保险金。 女性生育假又叫“产假”。以上海为例,根据2012年4月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3年女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最多产假可达128天;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妇女可以再增加15天产假,达到143天。 【补充说明】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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