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不缴费可强制征缴


【导读】:《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从今天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从今天起,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帐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保经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不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解读:用人单位欠缴员工保险费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部分用人单位的确存在经营困难、频临破产等客观原因,无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保险意识淡薄,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保险征缴缺少强制手段,社保征收机关对恶意欠费单位束手无策,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新法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强制追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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