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解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四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件大事,是亿万人民群众的福音。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四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件大事,是亿万人民群众的福音。
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社会保险法》提高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保险学原理告诉我们,参保人数越多,保险的调剂功能越强,作用也更突出。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4亿人口的大国,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在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上存在较大问题。目前,养老保险大多只在名义上实现省级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部分为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很多还停留在区县级统筹水平。统筹层次过低,制约了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不参保或者退保,形成制度的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状况,《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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