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细则解读
                            
                        
                        
                             
  
  
  09月19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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