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险一金之城镇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对就业后失去工作,中断收人的被保险人发放一定数量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国务院第一部法规为标志,我国失业保险从无到有。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解决当时的失业人口问题,政务院和劳动部曾分别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虽然该法规还很粗糙,适应范围窄,也没有鲜明地提出失业概念,但由于在各国营企业实行,可以说第一次建立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
第二阶段:以国务院第二个法规为标志,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从少到多。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失业保险的法规,经过几年的试行,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是我国第二部失业保险的法规。同第一部相比,失业保险的范围有所扩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标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都有所变化。
第三阶段:以“失业”取代“待业”,按市场经济要求,失业保险制度开始走向广覆盖和规范化运作。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1995年以后我国的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进人攻坚阶段,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的同时,下岗和失业同题也日益严峻,中央和各地开始明确以失业概念代替含混的待业概念,失业保险制度也由点到面,由国有企业到非国有企业,在各大城市迅速普遍推广开来,各地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失业保险法规。
第四阶段: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1998年12月,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失业保险条例》,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执行。《失业保险条例》覆盖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建立了全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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