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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违法吗?

2017-02-09 08:00:01 无忧保
我是2000年通过社会招聘进**公路局下属收费站的一名职工,从参加工作以来,单位一直未给办理“五险一金”,之前签了两、三年的合同。合同上规定由单位将养老、医疗两项发到工资中(参照标准较底,不是当年社平工资基数),由个人自行缴纳,其他的失业、住房等没有提,也没有发到工资中。之后就再也没有签订过合同,但我还是一直在单位上,到现在快13年了。 请问:一、现在要求单位给补办13年的养老险手续可以吗?二、工作年限超过十年,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也就是无固定期限用工形式了?三、如果今后收费站因全国、全省大的政策规定撤消后,我们能否享受由公路局再就业的安置政策?四、如果收费站撤消后,不给安排工作,像我们这种长时间的用工,单位应该如何补偿?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你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6、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标签:   五险一金五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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