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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2017-02-10 08:00:01 无忧保
201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21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 天津市社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一、养老保险:基数的28%(其中个人为8%) 二、医疗保险:基数的12%(其中个人为2%) 三、失业保险:基数的3% (其中个人为1%) 四、工伤保险:基数的0.5%(不同的单位,这里有差别,从0.5%-2%,全部单位承担) 五、生育保险:基数的0.8%(全部单位承担) 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 (四)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579元、2902元),可申请降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720元、193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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