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伤保险科业务流程


一、经办项目工伤认定 (一)办理条件 1.中央、内蒙驻包用人单位和市直属用人单位; 2.在受理时限内; 3.工伤申请材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工伤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不同类型事故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中心受理材料→两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中心领导复审签字→工伤保险科再审签字→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工伤保险中心按审批结果打印认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业务大厅二楼21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6169311 二、经办项目劳动能力鉴定 (一)办理条件 1.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 2.申请材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个人书面申请; 3.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需提供工伤原始资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养老保险部门委托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诊断书以及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即时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鉴定材料进行复核,通知鉴定人员鉴定时间、地点,通知医疗鉴定专家组织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因病鉴定1-4级的人员进行7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局长审签,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相关要求保存鉴定档案。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业务大厅二楼24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6169360 三、经办项目安装辅助器具配置行政确认 (一)办理条件 认定工伤后,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要求配置的辅助器具符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 3.职工工伤保险手册。 (三)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中心即时审核受理→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工伤保险科下发鉴定结论。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业务大厅二楼22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6169571 四、经办项目工伤康复期确认 (一)办理条件 认定工伤后,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要求进行工伤康复或工伤康复期延长确认。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包头市工伤康复职工康复申请表; 3.职工工伤保险手册; 4.康复计划; 5.康复评定书。 (三)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中心即时审核受理→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工伤保险科下发鉴定结论。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业务大厅二楼22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6169571 五、经办项目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确认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包头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工伤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申报材料 1.执业许可证;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工伤保险的服务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工伤保险科即时审核受理→对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现场检查→对符合申报定点条件的机构向社会公布。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业务大厅二楼24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6169360 六、经办项目工伤延期申报备案 (一)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科提交工伤延期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延期申报工伤报告; 2.填写延期申报表。 (三)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签字→分管局长审核签字→送达延期申报表。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业务大厅二楼24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616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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