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2016年10月更新)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二、咨询电话0851-12329。三、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四、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各县(区、市)公积金受托银行业务网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大厅。五、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章第24条、25条、《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遵住委字[2006]4号)、《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六、申请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在缴存地无自住房且租房的;(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离休、退休的;(六)出境(调离本市)定居的;(七)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申请材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2、提取事由要件;(1) 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及购房款收据。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协议》、过户时的《不动产完税发票》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及费用支付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及费用支付发票;(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借款合同》、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偿还购买普通商品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明细;(4)租住商品房的,须提供职工夫妻双方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住保障性房的,须提供保障房管理机构出具的《入住通知书》、《租房合同》及《租金凭据》。单身职工租房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5)离、退休的,须提供《离休、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6)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调离本市的,须提供工作调动证明;(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8)遇到其他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填写《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困难证明》,同时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担部份付款凭证原件;(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3、符合职工及配偶双方提取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4、提取款额划入的个人帐户凭证。八、办理程序1、受理各县(市)管理部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及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岗对职工身份及提取资料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当场受理并拍摄上传。2、复核各县(市)管理部复核岗在网上对受理岗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3、审批各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负责人在网上对复核岗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4、拨款提取额度在8万元以下的复核岗审核通过后受理岗直接拨款;提取额度在8万元(含)以上的由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受理岗拨款。九、申请时限(一)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以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所签订时间一年以内为有效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一年内为有效时限;大修自住房的,以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所载明的时间一年内为有效时限;购买二手房的,以过户时《契税发票》所载明的时间一年内为有效时限。(二)偿还所购普通自住房贷款本息的,以银行还款明细载明时间为准;(三)租房提取的,在租房当年可按《租房合同》载明的实际租期一次性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租期时间及金额不超过一年;(四)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原则上仅限当年提取。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十一、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十二、投诉举报1、受理单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邮编563000;电话0851-28687236。2、投诉方式来访、来信、来电等。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遇法定假日顺延。4、注意事项(1)、实名投诉并留联系方式;(2)、投诉事项具体,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明确,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写明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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