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事项


一、设定依据1、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二、提供资料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2、结婚证书或公证机关对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三、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4、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核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由单位经办人员当日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四、受理时间1.每月4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五、承诺时限即时办理六、收费标准无收费七、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八、监督电话0573-82099535九、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