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设定依据
	1.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提供资料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 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核准提取金额。
	1.每月4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
	七、监督电话0573-82099535
	八、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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