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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2017-02-19 08:00:02 无忧保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服务指南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各管理部三、办理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四、基本流程五、申请材料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2. 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八、咨询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九、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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