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柳房金字[2015]2号)。一、申请条件(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1 离休、退休的;2 出境定居的;3 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4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合同期一年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户籍为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 家庭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4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二、办理流程三、办理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提供《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以及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表)。如专管员因故无法前来办理,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或由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如职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非销户提取的额度(一)购、建、大修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述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金额。(二)租住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目前柳州市市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为1000元/月,六县为500元/月。(三)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贷金额。(四)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按装修工程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取最高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修标准不超过700元;2.所装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封顶计算,即最高提取装修限额不超过10.08万元。五、承诺办结时限10人以下,当场办结;10人以上,3个工作日。六、对外办理业务时间中心审批一科及六县管理部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周五下午为单位回访及业务调整时间不对外办公);另因我中心内部财务与银行结算需要,每月末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受理提取及销户业务。七、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市区本部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7楼审批一科 联系电话2802577、2819679、2800742柳江管理部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69号电话7215553柳城管理部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4号电话7611966鹿寨管理部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15号电话6813609融水管理部融水县商贸城f16栋电话5135305 5123607融安管理部融安县工商银行大厦二楼电话8122255三江管理部三江县古宜镇雅谷路116号电话861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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