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二、申请条件 一、职工一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购买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超过契税发票计税金额。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费用单据。 二、职工离休、退休提供县级以上相应的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五、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签证或护照、户口注销证明。 六、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迁入户口簿、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与现单位劳动合同。 七、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还款余额表。 八、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未还贷款余额证明、抵押担保证明(他项权利证)。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经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家庭收入证明。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遗产继承担保书、提取人身份证。 三、办理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遗产继承担保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退休证、银行信用证明、还款余额表等。 四、办理地点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楼营业大厅归集窗口。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六、联系电话509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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