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办法》(试行)(京房公积金发[2010]45号)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2)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3)职工调离本市,或是调入中直、国管、铁路分中心的;(4)职工调入本市的;(5)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办理材料转移方式提交材料规格单位填写材料备注内部转移(自动内部转移的无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单位盖章,转出转入单位均可为职工办理内部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单位盖章,办理2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的集体转移时填写外部转出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外省市的管理中心开具的《转移开户证明》(国管分中心委托银行开具的《银行查询单》)原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转移开户证明》或《银行查询单》内容包含转入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转入单位编号、转入职工编号等信息转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单位盖章,办理2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的集体转移时填写外部转入《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单位为调入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后,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及合作的银行网点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职工持该证明到转出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并提示转出单位在汇款单上注明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登记号。办理程序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转出单位经办人需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及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集中封存户人员,可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办理相关业务,需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办理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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