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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育保险宣传材料

2017-02-19 08:00:02 无忧保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1〕106号)等。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三、筹资方式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生育保险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标准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月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企业及其他单位缴费比例为0.5%。 五、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实行“定额给付、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具体待遇为 (一)产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 2.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假休息。 3.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4.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除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5.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6.施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休假15天。 7.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休假15天。 8.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二)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5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四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15.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械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符合国家政策再生育的,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三)生育营养补助。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四)生育死亡补助。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的6倍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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